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562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六条 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