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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清理整顿广告市场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清理整顿广告市场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8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根据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精神,我厅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贯彻落实《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清理整顿医疗广告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群众就医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关于贯彻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电视电话会议”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规范医疗广告服务市场。
  二、工作内容
  对全省所有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对2007年1月份以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况进行梳理,对发布的医疗广告证明与医疗广告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并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培训阶段(2007年1月)
  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医疗广告监测监督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分级管理和实际情况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依法公布医疗广告的培训。同时要结合辖区情况,制定实施方案,组织监督人员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阶段(2007年1-3月)
  即日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集中力量对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要集中力量重点对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对2007年1月份以来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的监测结果进行梳理,对涉嫌发布过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中医系统对截止到2006年11月份仍在有效期的医疗广告证明与医疗广告监测结果进行核对。对未经审查出证、篡改出证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执法监督,并对其执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有违法执业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率要达到100%。省卫生厅将对全省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监测中发现的外地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广告,应及时移交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有关信息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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