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对全省采供血机构和抚顺矿务局总院等部分医疗机构卫生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557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卫生部第39号令)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调整对全省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权限。将原由省卫生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22家采供血机构(名单见附件1)和11家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2)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权交由所在市卫生局,只保留对辽宁省人民医院等21家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3)的监督管理权。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调整的上述部分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强日常卫生监督检查,规范采供血和行医行为,保证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附件:1、调整的采供血机构名单
2、调整的医疗机构名单
3、省卫生厅直接管理的医疗机构名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调整的采供血机构名单
1、辽宁省血液中心
2、大连红十字血液中心
3、鞍山市中心血站
4、抚顺市中心血站
5、本溪市中心血站
6、丹东市中心血站
7、锦州市中心血站
8、营口市中心血站
9、阜新市中心血站
10、辽阳市中心血站
11、铁领市中心血站
12、朝阳市中心血站
13、盘锦市中心血站
14、葫芦岛市中心血站
15、大连庄河市血站
16、大连瓦房店市血站
17、鞍山海城市血站
18、锦州北宁市血站
19、朝阳凌源市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