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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289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和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省卫生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全省申请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进行了初审,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审定专家工作组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对我厅的初审结果进行了审核。根据审核结论,经研究,同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等7家医疗机构(名单详见附件)开展相关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并已向社会公示结束,请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开展器官移植技术诊疗科目的相关手续。
  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其他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此通知下发前省卫生厅所有关于同意相关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批复文件均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
  医疗机构及开展项目名单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开展人体器官移植项目

1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肝脏/肾脏/心脏/肺脏

2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

肝脏

3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肝脏

4

大连友谊医院

肾脏

5

鞍钢集团总医院

肾脏

6

沈阳军区总医院

肾脏/心脏/肺脏

7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六三医院

肾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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