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
1、医疗机构要根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管理。要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和安全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加强管理。
2、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管理。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对其进行检查,核发《印鉴卡》。
3、各级医疗机构要对执业医师和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并建立登记制度。培训内容应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等。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定期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对超越权限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建立、健全临床药师制度
临床药师应参与临床用药、查房、会诊等工作,指导临床医师合理用药。
(八)开展面向患者和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通过宣传单、宣传栏、健康教育讲座等多种方式,在医疗机构门诊、病房等处向患者及家属宣传合理用药知识。二级以上医院要在门诊设立“用药咨询”,由药师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进行安全用药知识宣传。卫生行政部门也要组织面向社会的合理用药知识宣传。
(九)开展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医疗器械使用情况检查
在专项工作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进行药物(包括医院制剂)临床应用情况的检查,包括对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的落实情况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等情况的检查,并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购进、贮存(器械的养护)、检验的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整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督导,确保整改方案的落实。
(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