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进一步探索研究采供血工作的监管机制,制定并完善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日常监管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机构
设立全省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单如下:
(一)全省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曾晓非 省卫生厅副厅长
副组长:
谭 枫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
宋文舸 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丛丹江 省中医管理局局长
成 员:
郭培锋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总队长
梅 冬 省监察厅副厅长
赵渤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处长
柴金龙 省监察厅驻省卫生厅监察室主任
(二)全省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谭 枫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处长
副主任:
洪 源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副处长
刘明浩 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
温家祥 省中医管理局副局长
王继栋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科长
刘海滨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王绍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
成 员:
暴 澍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科长
张百嵩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正科级纪检监察员
王绍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研员
车光霄 省卫生厅医政处调研员
徐东年 省中医管理局主任科员
四、工作任务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项检查,检查血站的无偿献血情况,查处频繁、超量采血行为,查处血站或其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串通进行血液买卖、采集冒名顶替者血液的行为,查处血站未按规定进行体检、采集、化验和擅自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行为;检查医疗机构血液来源是否合法,临床用血是否全部检测合格,是否存在违规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行为。
(二)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投料前不检测或者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公安部门牵头,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