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7〕474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安全的使用,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通过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认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虽然在临床上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又具有不同程度的药物依赖性,如因管理不善而出现漏洞,导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就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先后多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和对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合理用药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安全。
二、加强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进行研究和部署,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
《条例》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各自实际,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入(出)库、开具、调配、发放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流程,加强环节控制,做好考核上报和登记备案工作,并要加强必要的设施投入,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落实责任,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确保临床合理用药。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单位一把手是此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加强
《条例》和相关配套规章的学习培训,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提高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并要按照省卫生厅《辽宁省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专项工作方案》(辽卫函字〔2007〕64号)的有关要求,抓好
《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贯彻落实。针对以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时反馈的问题,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要求,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麻醉和精神药品进货、库存和使用的数量及流向报各市卫生局。各单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依法确保广大患者正常合理用药。针对癌症疼痛患者的止痛治疗,各单位要严格掌握适应症,严格控制审批权限,建立完善的审批、核查制度,确保临床安全合理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