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492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增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6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1992〕111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3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编码127003017)。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表
发票 编码
| 发票名称
| 单位
| 工本费标准(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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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壹元
| 本
| 5.50
| 每本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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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贰元
| 本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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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
|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伍元
| 本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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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3
|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拾元
| 本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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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4
|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伍拾元
| 本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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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5
|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壹佰元
| 本
| 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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