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06]492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增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6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1992〕111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3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编码127003017)。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函复。

  附件: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工本费表

发票 编码

发票名称

单位

工本费标准(元)

备注

1800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壹元

5.50

每本50份

1801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贰元

5.50

1802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伍元

5.50

1803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拾元

5.50

1804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伍拾元

5.50

1805

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壹佰元

5.50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