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区)政府
各县(市、区)政府目标的制定,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目标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商务局、民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旅游局、林业局、人事局、环保局、安监局、扶贫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将3大类目标直接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进行衔接协调,各县(市、区)政府不再申报。
(二)市政府部门
1.市政府部门的目标,按照“责任单位申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有关部门论证,市政府最终审定”的办法制定。
2.凡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各单位在申报时其数值和速度不能低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已经确定的指标数值,最终经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确定。
3.各部门的工作性目标,应根据2005年实际完成情况,按10%以上的增长速度确定2006年的目标值,个别难度较大的目标其增长率不得低于5%,已达100%水平的目标应保持上年水平。
4.共同性目标各部门不再单独申报,由市政府目标办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5.各部门在申报时,应把第一大类经济社会发展和本职工作目标分为重点和一般两类,重点目标的项数原则上控制在3项左右,在目标考核中将作为重点内容考核。
(三)组织协调的部门分工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前期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
2.实际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出口目标由市商务局组织协调。
3.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目标、流通企业扭亏增盈目标由市财政局组织协调。
4.社会保障、就业和再就业目标及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统筹额目标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协调。
5.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组织协调。
6.环境保护目标由市环保局组织协调。
7.安全生产目标由市安监局组织协调。
8.金融系统存贷款目标由市人行组织协调。
9.旅游业发展目标由市旅游局组织协调。
10.扶贫开发工作目标由市扶贫办组织协调。
11.造林绿化目标由市林业局组织协调。
12.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由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协调。
13.机构编制改革工作目标由市人事局(编办)组织协调。
1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民五保供养目标由市民政局组织协调。
15.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由市园林局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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