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确部门内部各科(室)、队(所)等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执法工作目标(4分)。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由独立设置、人员到位的法制机构承担,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明确有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2分)。
第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和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情况(12分)。
(一)按要求及时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年度培训计划,并明确培训的内容和目标(3分)。
(二)每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总时数不少于80学时)(5分)。
(三)严格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按规定申领、审验行政执法证件,无不合格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执法人员档案健全(4分)。
第九条 案件办理情况(15分)。
(一)案件受理工作规范,记录清楚,应受理的案件依法及时办理,不予受理的有法律文书或书面记录(3分)。
(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3分)。
(三)执法中依法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3分)。
(四)重大行政行为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3分)。
(五)全年结案率达到90%,低于此每10个百分点扣1分(3分)。
第十条 罚没财物收缴管理情况(9分)。
(一)票据使用符合规定(3分)。
(二)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财政(3分)。
(三)无下达收费或罚款指标的情况(3分)。
第十一条 执法文书、案卷的归档情况(9分)。
(一)执法文书、案卷规范,及时组卷归档(5分)。
(二)在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查和年度评查中,全部合格的,记4分,出现不合格案卷的,扣减相应分数。行政执法机关在抽查或评查中应报送行政执法案卷而不报的,扣4分。
第十二条 办案质量情况(25分)。
(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结果为撤销、变更、改变行政机关决定的,发生1起扣2分。
(二)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发生败诉的,发生1起扣2分。
(三)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发生1起扣2分。
第十三条 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情况(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