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
(三政办〔2006〕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落实监督管理责任,避免职能交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权统一”的原则,结合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现状和工作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日常监督检查的管辖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包括县级市、区和开发区,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监督管理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施工企业,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监督管理对象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
(一)管辖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分工
1.重伤和死亡1-2人的事故,发生在市级监督管理企业的,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在县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2.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3.市人民政府可以派员参加或直接调查处理县级监督管理的生产安全事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将重大、疑难案件报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限原则按日常监督管理的管辖权限划分,即谁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谁负责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县级监督管理权限内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