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认真学习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并严格遵守。要强化质量意识,围绕高质量、办精品,不断提高办理水平。
(四)市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督办机制,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并及时会同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内部督办机制,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对承办数量在10件以上的重点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数量和难易程度,仔细研究制定办理计划,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报告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注意与承办单位联系,不定期对承办单位进行沟通衔接,掌握办复进度,配合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落实。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将作为市政府交办事项,纳入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三、严格制度,规范办理,扎实做好各个环节的办理工作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对、登记。若对批办意见有疑问、异议,务必于接到建议、提案的10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说明情况,不得拖压搁置,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办理复文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言简意赅,并按以下分类注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答复(见附件1、2)。
(三)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四)建议、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先将复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答复代表、委员。
(五)加强督促跟踪办理,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要于2006年4、5、6月底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束后,对办理结果属B、C类的建议,要继续跟踪推进,积极予以解决,8、10月底上报最新办理情况。
(六)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复文需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量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并于1个月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