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三政办〔2006〕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四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为推动市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
(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公文中明确规定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三)国务院、省政府会议决定涉及我市需要落实的重要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需要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需要市政府督查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下基层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现场办公时所作重要指示需要落实的事项;
(六)全国和省、市人大、政协交由市政府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七)市政府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联系中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
(八)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作程序
(一)接件:凡属督促检查工作范围的事项,按工作分工或按市政府及其办公室领导的要求,由市政府督查室或其他科室承办督查落实。
(二)登记:督办科(室)接件后,应在认真学习重大部署、文件、会议精神,正确理解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意图的基础上,做好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交办领导、交办时间、办理内容、办理要求、承办单位、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
(三)转办:凡需转交有关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应下达《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通知书》或通过其他形式转交承办单位办理,并明确办理要求。
(四)办理:督查事项转交承办单位后,承办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办理结果不符合规定被退回重办的,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及时进行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