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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收费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车行业收费问题的通知
(三政办〔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调对我市出租车运营造成的成本压力,根据《省发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减免城市出租汽车有关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第3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出租车行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和降低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取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机动车安全检测费按征收标准的50%收取;
  (三)出租车计价器计量检定周期由每年两次调整为每年一次,收费标准为45元。
  (四)出租车公司服务费收取标准,轿车由100元/月降为90元/月,面包车由50元/月降为40元/月。
  (五)GRPS卫星定位服务费,由每车120元/月降为60元/月。
  二、取缔强制搭车收费项目
  (一)取缔工商部门的个协会费;
  (二)取缔交通部门的汽车二级维护费;
  (三)取缔环保部门的噪声检测费;
  (四)取缔公安部门的防盗号费;
  (五)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汽车里程表检测费;
  严禁有关部门在公安、交通部门车辆检测点收取任何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出租车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已宣布取消的项目,立即停止执行。严禁向出租汽车从业人员乱收费、乱集资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保证金,保护城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对取消、降低有关费用后仍不能弥补因油价上涨导致出租车运营亏损的县(市、区),可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加收燃油附加或调整起步里程等方式弥补。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出租车行业已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核销、变更《收费许可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停止供应票据。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出租车行业减免费用工作的指导。各级价格监督机构要对取消项目和降低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纪行为,把减免涉及出租车行业收费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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