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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局等三部门三门峡市农村客运站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了加强对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拟由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张君贵同志任组长的三门峡市农村客运站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农村客运站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认真做好项目的设计、报批、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各级政府是农村客运站建设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资金为主的新建农村客运站项目业主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担任,已经完工或在建的农村客运站项目业主不变。项目业主具体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和现场工程监理。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场站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监管,全面监督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统筹协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协作机制,特别是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和与群众利益相关的突出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要统筹协作、相互配合,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四)强化监管。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凡以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必须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未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经营者不得随意转变场站用途。如遇城镇规划调整,场站必须拆迁时,由乡(镇)政府选址重新建设,建设资金由乡(镇)政府筹措。同时,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作纪律,对在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造成工作失误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同时,加强农村客运站的管理,凡社会投资建设的农村客运站,由项目法人确定经营对象,应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凡政府投资为主的农村客运站,原则上由市站务公司负责经营,经营者必须与项目法人签定经营服务合同。

  附件
三门峡市农村客运站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君贵(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王清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单向东(市交通局局长)
  成 员:范西荣(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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