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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三)缴存要求。1.凡正常生产经营而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本通知下发后必须尽快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开户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有补缴条件的,对以前年度应予上溯补缴,补缴按照有关规定,从1999年4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算起;以前年度职工已经扣缴而单位补贴部分欠账的必须补缴。2.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民)营企业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三)低(缓)缴程序。暂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发放工资有困难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
  (一)严格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制度。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一年一核”制度,于每年6月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核定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各县(市、区)政府应将财政预算单位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调整比例增额部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明确企业变更行为中的住房公积金处置问题。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产权变化等情况时,应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产权变更等手续。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三)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要按照两条例规定,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降低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手续,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投放力度,让更多的职工群众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质量。
  四、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征缴工作力度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两条例和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识。通过宣传动员,使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职工认识到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依法享有的住房保障权益,树立依法缴存意识,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努力在全市营造自觉贯彻执行两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程序,依法办事。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无故欠缴、少缴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存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对逾期不缴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责令限期缴存;仍不缴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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