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三政办〔2006〕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我市自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不广,个别县(市)至今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将应由财政列支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部分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包括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随意停缴缓缴、缴存基数低、缴存比例低、缴存不规范等问题。为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务必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一)缴存范围。全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事业、企业内部的提前退休职工,住房公积金要缴存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二)缴存比例。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机关和全额供给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执行;其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可参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缴存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