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公开报道。必要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主要媒体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认真解决有关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尽快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1)建立、健全并落实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完善各有关部门、单位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送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信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2)市各通信公司应做好应急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
6.2 物资保障
各地应建立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车辆、武器警械、防暴及照明、灭火等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处置需要。储备物资应存放于安全、交通便利的地方。
6.3 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及疏散、安置参与人员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需要,组织指导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4 人员保障
各地应组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公安民警、武警、医疗卫生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6.5 培训保障
积极组织开展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指挥人员及队伍的指挥和技能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形成比较完善和规范的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做好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处置力量的培训保障工作。
6.6 法制保障
及时研究和修订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涉及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为处置工作提供法制支持。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与更新
本预案是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制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遵照执行,并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2 奖励与责任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对在预防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