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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省(区、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事件;
  (8)其他视情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3 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的事件;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 预防预警机制

  4.1 预防及预警信息收集
  4.1.1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针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的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建立高效、灵敏的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特别是苗头性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特别强化情报信息工作,扩大信息收集的范围,增强信息分析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信息传报的效率,报送信息必须及时、客观、全面、准确,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4.1.2 预警信息
  (1)出现不稳定事端和群体性事件苗头,但尚处在酝酿过程中的。
  (2)聚集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严重影响交通、治安秩序或党政机关工作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3)发生在单位内部的表达共同意愿的聚集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扣押有关人员或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
  (4)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尚未出现过激行为、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现场开展工作、化解矛盾的群体性行为。
  4.1.3 对可能属于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群体性事件的预警信息,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4.1.4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避免因决策不当或者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及时总结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的经验教训,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分析、研究。各级信访部门和基层组织及相关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查处置工作,开展相关咨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及时化解矛盾和消除不稳定因素,从源头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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