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成员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涉及2个县(市、区)以上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设置地点及负责人。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做好事件处置前的工作部署,下达现场处置指令;
(2)具体组织实施现场处置工作,依据现场情况,正确指挥有关部门和公安、武警进行处置,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中的具体工作事宜;
(3)组织机动力量及装备物资,做好应急和增援的行动准备;
(4)负责组织对人、财、物和机要档案等及时采取抢救、保护、转移、疏散和撤离等有效措施;
(5)全面掌握事态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及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具体处置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现场善后处理,安排处置力量有序撤出,并组织好现场清理和保护;
(7)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总结、报告;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划分为三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4)阻断铁路繁忙干线、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造成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的事件;
(10)其他视情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2 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群体性事件: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