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森林火险天气等级分为五级: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3.4预警标志设置、预警公告发布及防范措施
一级和二级火险天气,可不设标志。
三级火险天气,悬挂淡绿旗预警标志。市气象部门及时向市政府、市指挥部和有关单位通报天气信息,各级政府及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昼夜值班制度;各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加强林火监测和巡护,扑火队伍做好扑火准备。
四级火险天气,悬挂黄旗预警标志。除三级防火措施外,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各级指挥部主要领导要亲自值班带班,亲自检查防范措施;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风景名胜区、生态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死看死守。
五级火险天气,悬挂红旗预警标志。除四级防火措施外,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纸公开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当高火险等级面积指数(高火险等级出现的范围占所在林区的面积比例)超过50%时要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紧急警报。必要时,经市政府、市应急委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向全市或有关地区发布预警公告。
3.5火情监测
市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气象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按照卫星监测管理方法规定的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象及监测报告;各地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3.6火情报告
3.6.1报告的责任主体和时限、程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并及时上报。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及已构成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后,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市政府和省、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6.2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周围环境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3.6.3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和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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