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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主要工作步骤
  (一)搜集地名信息资料(2006年11月-2007年1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全市地名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审核,确保各类地名信息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路、街、巷、车站、桥梁、建筑物等有关资料;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人口、户数、门牌、小区、楼院等有关资料;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院、诊所、防疫等有关资料;人民银行负责收集金融机构有关资料;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渡口、台、场、国(省、县乡)道及其桥梁等有关资料;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统计数字;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各类使用标准、代码等有关资料;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各类场、站等有关资料;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场、古树等有关资料;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库、河流等有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山川、丘陵、山峰等有关资料;文化部门负责提供宣传媒体、纪念地、遗址、展馆等有关资料;教育部门负责提供院校等有关资料;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集贸市场、商店等有关资料;园林、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景区、景点、广场等有关资料;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提供宗教场所等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资料的归纳整理、审核编辑等工作。
  (二)建立地名信息化服务体系(2007年2月-12月)。聘用专业人员,按照统一技术标准,遵循录入信息齐全、符合标准化规定、现实性强、处理系统先进四项基本要求,开发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软件程序,做好地名数据库建设。对已审定的地名可即行录入,分类入库;对新增的地名信息应实地查看、予以核实,分区域、类别梳理登记后再进行录入,确保其规范准确无误。
  以地名数据库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地名网站,并逐一建立起电子地图系统、电话查询系统、短信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触摸查询系统和地名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以“一库一网六系统”为组件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建设、财政、公安、交通、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协调领导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和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应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是多头管理的地方要尽快向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投入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安排项目资金,大力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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