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工作步骤
(一)搜集地名信息资料(2006年11月-2007年1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全市地名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审核,确保各类地名信息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
建设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路、街、巷、车站、桥梁、建筑物等有关资料;公安部门负责提供人口、户数、门牌、小区、楼院等有关资料;卫生部门负责提供医院、诊所、防疫等有关资料;人民银行负责收集金融机构有关资料;交通和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渡口、台、场、国(省、县乡)道及其桥梁等有关资料;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统计数字;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各类使用标准、代码等有关资料;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业各类场、站等有关资料;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场、古树等有关资料;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水库、河流等有关资料;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山川、丘陵、山峰等有关资料;文化部门负责提供宣传媒体、纪念地、遗址、展馆等有关资料;教育部门负责提供院校等有关资料;工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集贸市场、商店等有关资料;园林、旅游部门负责提供景区、景点、广场等有关资料;民族宗教部门负责提供宗教场所等有关资料;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资料的归纳整理、审核编辑等工作。
(二)建立地名信息化服务体系(2007年2月-12月)。聘用专业人员,按照统一技术标准,遵循录入信息齐全、符合标准化规定、现实性强、处理系统先进四项基本要求,开发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软件程序,做好地名数据库建设。对已审定的地名可即行录入,分类入库;对新增的地名信息应实地查看、予以核实,分区域、类别梳理登记后再进行录入,确保其规范准确无误。
以地名数据库信息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地名网站,并逐一建立起电子地图系统、电话查询系统、短信查询系统、网上查询系统、触摸查询系统和地名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以“一库一网六系统”为组件的地名信息化服务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领导,市政府建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民政、建设、财政、公安、交通、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协调领导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实施和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相应机构和具体负责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政府地名工作的主管部门,凡是多头管理的地方要尽快向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地名标志设置和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要积极探索建立财政投入与市场投入相结合、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服务与民间服务相结合的地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部门要根据需要安排项目资金,大力支持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建设,全面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