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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政办〔2006〕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峡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对地名信息的多种需求,更好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三门峡服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地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外交流活动日益增多,地名的使用概率越来越频繁,社会各界对地名信息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我市地名管理、服务现状与当前形势要求很不协调,存在着地名命名更名不规范、信息资料陈旧不全、信息化水平偏低、服务手段落后、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交流交往,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即规范地名管理,实施地名规划,设置地名标牌,拓展地名信息服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三门峡的重要内容。要把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新推出的一个特种公共文化产品,依法管理和规范,强化服务意识,加快完善地名公共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制定并完善地名管理政策和规范,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把规范地名与保持地名的稳定性统一起来,对不规范的地名要依据地名用字读音、拼写译写标准等,按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处理,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和文化品位。
  (二)地名标志专项事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全市城乡路、街、巷、楼、门牌等的设置,对损坏的地名标牌要予以更新,对漏设的或不规范的要按标准进行设立。逐步开展县、乡(镇)地名设标工作,做到城乡都有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地名标牌的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保证质量,按照谁使用谁付费、公用标志谁设置谁承担的原则解决所需经费;对规划中尚未命名的路、街、巷、桥、场、站、小区等的命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企业以冠名权,实行市场化运作,吸纳社会资金,促进地名设置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地名标志维护管理制度,保证地名作为国家的法定标志物充分发挥作用。
  (三)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对城市长远发展需要的新地名要进行规划论证,编制地名命名更名规划,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城市地名规划的重点是市及县政府驻地,具体对象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内容。已完成地名规划的县(市)要进一步完善;没有完成的要按照“调查摸底、设计方案、专家论证、编制规划、审批公布”的程序加快完成,做到命名规划方案、命名规划图(方案的附图)、命名规划一览表等有关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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