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的通知
(三政办〔2007〕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
(市卫生局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为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66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印发)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指导标准》(卫基妇发〔2000〕467号印发〕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三门峡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意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三)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四)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结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设置要求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按照覆盖3-5万人口或一个街道办事处(乡、镇)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城区内的卫生院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改制,通过平等、竞争、择优的方式设置。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以居民步行10-15分钟能够到达为范围,适当增设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对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规范化改造,符合资质条件的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站,完善其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同一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逐步实现一体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