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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6)40号文件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坚持以政企分开为突破口,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稳定种子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增强监管能力;坚持以产权改革为切入点,加快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大力培育现代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产业化水平,增强种子企业竞争力;坚持以质量监管为重点,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增强农业生产安全保障能力。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实行政企分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人、财、物等生产要素整体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属于事业性质的,应当剥离经营职能,整体转化为种子技术推广服务单位或与种子管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合并,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股份制种子企业控股或参股的,所持股权移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或者依法转让给其它经济组织。
  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完成。到期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其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
  在实施政企分开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对辞退的人员,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强种子管理体系建设
  1.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市、县两级种子管理体系,特别要强化县级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定编制、定规格,把种子管理、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种子管理机构要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在品种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
  2.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种子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必须有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作保障。一要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推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人员持证抽检制度、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二要继续执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制度,不断充实、完善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及县级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的检验设施,为种子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三要进一步强化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体系建设,在不同作物生态类型区建设现代化的大型新品种综合试验展示站,形成统一的新品种引进与示范、展示体系和推广体系,确保品种推广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为良种推广提供技术支撑,为科研育种单位、种子企业和广大农民搭建服务平台。四要加强种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网络连接步伐,实现种业信息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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