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学习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要有办理代表建议的办事机构和人员,做到认识、领导、人员、措施、责任、工作“六到位”,从而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能够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办理水平。特别是今年确定的市政府系统3件重点建议,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扎扎实实落实到位,确保办出质量、办出精品。
(四)市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督办机制,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并及时会同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内部督办机制,做到事前有目标、事中有督促、事后有检查。对承办数量在10件以上的重点承办单位,要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数量和难易程度,仔细研究制定办理计划,并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部门报告办理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要注意与承办单位联系,不定期对承办单位进行沟通衔接,掌握办复进度,配合市人大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落实。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将作为市政府交办事项,纳入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三、严格制度,规范程序,扎实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点、核对、登记。若对批办意见有疑问、异议,务必于接到建议、提案的7日内与市政府督查室联系,说明情况,不得拖压搁置,自行转给其他承办单位。
(二)承办单位办理复文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言简意赅,并按以下分类注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答复(见附件1、2)。
(三)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
(四)建议、提案办理完毕,承办单位应先将复文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同意后答复代表、委员。
(五)在建议、提案办理过程中,要加强督促跟踪办理。各承办单位要于2007年7月底前向市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束后,对办理结果属B、C类的建议,要继续跟踪推进,积极予以解决,8月底前上报最新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