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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三、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

  纳入“遵义市拟上市企业分类名单”中“特别培育类”和“重点培育类”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公司在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完善产权过程中的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可参照省人民政府[1998]39号文件执行,即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企业上市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法律法规规定上缴中央、省外的市本级土地出让金安排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和发展生产,同时本级财政安排相应资金支持企业技改和生产发展。

  (三)公司在整合、重组、并购或完善产权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且资料齐全的,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进入上市培育期,2年内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

  (五)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改、工业能源、国土等相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和指导,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帮助企业通过国家、省环保核查评估。

  (六)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的重点技改项目。

  (七)公司享受优惠政策所获扶持资金要重点用于企业的污染治理、节能降耗、技术创新,以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八)公司所在地政府应对公司引进人才在户口办理、子女入学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九)金融机构积极为上市公司提供信贷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提供担保服务。

  (十)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的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由市、区(县)财政给予等额资金扶持。企业上市后,对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超过市、区(县)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部分,第一年、第二年按50%,由市、区(县)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十一)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对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额度,由市财政补贴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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