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为严格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范围
(一)市政府印章、钢印和专用章;
(二)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和专用章。
二、使用范围
(一)市政府印章的使用范围:
l.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包括张贴的通告、布告,下同)、电报;
2.以市政府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3.以市政府名义发给指定单位(集体,下同)或个人的奖状、证书;
4.呈报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表;
5.其他需要使用市政府印章的。
(二)市政府钢印的使用范围:
l.以市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种证书;
2.办理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证件;
3.其他需要使用市政府钢印的。
(三)市政府介绍信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l.以市政府名义出具的工作介绍信;
2.按规定临时出具赴京专用介绍信。
(四)市政府其他专用章按其规定的专用范围使用。
(五)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使用范围:
l.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电报;
2.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3.转市外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4.其他需要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
(六)市政府办公室专用章按其规定的专用范围使用。
三、使用印章的审批
(一)编文号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文件、电报和未编文号的信函等,凭领导签发的处理签加印。
(二)市政府印章,由市长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由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使用;市政府介绍信专用章,经负责联系工作的副秘书长同意方可使用。
(三)若需临时赴京专用介绍信,凭县级单位介绍信换发。
四、使用印章登记
凡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便函、出具介绍信或其他需要使用印章的,均由监印人员在《使用印章登记簿》上逐项登记清楚。出具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介绍信,应留存根;签署的协议、合同,应留副本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