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市政府及其办公室的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机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起草制定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电报时,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三、机要文件应严格签收、登记、编号、传阅、分发、催办、归档等工作程序。年终,市政府各部门应对机要文件进行清理,并按规定退还市政府办公室机要科(以下简称机要科)统一处理。严禁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当作废纸出售。
四、凡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渠道传递,严格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及时办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未经批准,不准擅自摘抄、复印。
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领导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机要文件,应及时交机要科统一处理。
六、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室前,须将涉密文件、资料入柜上锁,关好门窗。
七、不得擅自随身携带机密文件出入公共场所,不得将机密文件存放在个人手中。
八、不准在通信、电话和任何场所同非涉密人员谈论党和国家机密。
九、在外事活动中,应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
十、不准使用没有加密设施的无线、有线通信设备、明码和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十一、做好利用计算机及网络进行信息处理的保密工作,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用户密钥及口令应严格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并做到口令定期更换。办公局域网各终端严禁擅自接入Internet(国际互联网)。对擅自接入Internet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依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