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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4)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急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或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7.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决定。
  (1)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
  (2)市卫生局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应立即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省卫生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辖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指导、督促县(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服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故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卫生厅和省辖市政府。
  (4)市卫生局应加强对县(区)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助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问题。
  7.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区)政府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区)卫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县(区)卫生局或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有关事故情况应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卫生局和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报告。
  市卫生局应当对县(区)卫生局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7.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报请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7.2 指挥协调
  实施Ⅰ、Ⅱ、Ⅲ级响应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毗邻县(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等相关机构人员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上一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政府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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