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统一指挥,联合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要快速响应,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等应急处置工作。
(4)依靠科技,社会参与。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在监测与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方面积极开展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动员公众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涉及2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次食品安全事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省辖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较大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影响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一定危害的;
(2)一次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