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要从满足政府管理和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的要求出发,改进和健全本部门的统计调查体系。要在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精简、效能、互补的原则,规范调查范围,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和分类标准,制定科学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各部门开展统计调查和制发统计报表,应依法报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各部门要增强数据质量意识,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制度,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努力提高统计调查质量和统计数据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部门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部门领导承担行政领导责任。部门统计数据中有关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数据,应按照规定在部门汇总后由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定。各部门发布本系统的统计资料,应当与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有关资料一致;通过新闻媒介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为整合统计资源,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统计数据交换平台和综合数据库。各部门要按照统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实现部门之间、部门与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之间资料共享,提高政府统计的整体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行使统计管理职能,促进部门统计工作开展。
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和中央、省驻市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支持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机构,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进一步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从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充实到统计队伍。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提高统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切实保障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认真解决本部门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全社会统计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应进一步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部门统计基本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巡查和统计数据质量评审等制度。要依法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管理,支持和维护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着力促进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