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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336号)


各市卫生局:
  产前诊断技术是预防出生缺陷的二级预防措施,是减少出生缺陷儿出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为做好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和推进我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落实。
  一、逐步建立全省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体系。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全省设立1所省级产前诊断中心和1所省级产前筛查中心;各市相应设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单位。各市应尽快确定或规划本市开展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支持并指导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开展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准入条件,积极筹备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和产前筛查技术服务。
  二、开展全省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人员和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许可。省卫生厅依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组织产前诊断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实施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许可。拟申请从事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国家级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加快培养产前诊断技术人员。省卫生厅依照许可程序,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许可。
  三、加强孕期产前咨询和检查。所有提供产前检查和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应当进行有关孕产期保健和生育健康等知识的普及。遇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孕妇,应当提供咨询服务,以“产前诊断建议书”的形式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并提供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有关信息。逐步开展孕中期超声检查技术的培训工作,组织评定孕中期超声产前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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