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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实施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473号)


各市卫生局:
  新生儿窒息是我省新生儿死亡和儿童致残的主要因素。为在我省有效实施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NRP),减少新生儿窒息的病死率与伤残率,力争在3-5年内达到“确保各级医院的每个分娩现场均有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务人员在场”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做好实施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推广普及和指导
  (一)逐级成立NRP技术指导组。NRP技术指导组要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开展NRP技术的培训、检查和评估,定期召开专家会议,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政策建议。省NRP技术指导组名单见附件。
  (二)逐级开展NRP技术培训与指导。各地要制定NRP技术的培训和复训计划,定期组织NRP技术的专项培训,并将NRP技术纳入到助产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组织专家深入助产单位,实地检查NRP基本设备配备情况,检查和指导NRP技术的实施情况。
  (三)争取在3-5年内使所有助产技术人员接受一次NRP技术培训,产房内医务人员熟练掌握NPR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技能,达到各级医院每个分娩现场均有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医务人员在场,参加和指导新生儿窒息复苏。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NRP技术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助产单位产房内医务人员每二年应参加一次窒息复苏技术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上注明,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助产技术。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助产技术服务许可和监督管理过程中,要对助产单位实施NRP技术情况一并检查和考核。
  三、各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有效实施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
  (一)各级助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基本设备:
  1、吸引装置:低压吸引器、吸管;
  2、气管插管;
  3、复苏气囊;
  4、保暖设备;
  5、急救药物及氧气。
  上述设备应达到能用、消毒、产房内医务人员熟练使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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