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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的通知

  4. 各市负责将“急救中心”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并保证辖区内开展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熟知。
  三、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各级机构的职责
  (一)村级卫生室(所)
  1.掌握孕情,动员孕产妇到乡卫生院做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2.村委会成立孕产妇护送小组,负责护送孕产妇到乡卫生院或 “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急救。
  (二)乡(镇)卫生院和防保站
  1.负责辖区内的孕产期保健系统管理和高危妊娠筛查。早期识别和上转高危孕产妇/围产儿,特别注意不要遗漏对社会高危因素孕产妇的管理。
  2.成立急救小组,负责对急重症的初步抢救。
  3.掌握转诊指征,建立通畅的绿色通道与转诊流程,及时护送危重患者上转至“急救中心”。
  4.具备基本助产服务和基本抢救能力,原则上不开展剖宫产手术。
  (三)县级医疗保健机构
  1.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县孕产期保健管理及信息管理,开展助产技术的其他机构必须履行孕产期保健和信息收集、上报职能。
  2.履行高危妊娠的诊治职能。
  3.履行转诊职能,及时将疑难或危重患者转至“急救中心”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治。
  4.参与对乡、村级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急救中心”
  1.与辖区内助产单位建立网络联系,有明确、通畅的联系电话及联系人,建立登记本。
  2.急救中心内设有醒目的急救通道和抢救地点标识。
  3.备有处于功能状态的救护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急救中心接到急救电话后,了解病情,迅速启动抢救小组,携带急救设备与药品,10分钟内出诊,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抢救或转运。
  5.危重患者到达急救中心,5分钟内由当班产科最高职称的医师到场负责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告急救专家组组长。
  四、“急救中心”设置标准
  (一)机构与人员资质
  1.“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应具备综合抢救能力,除妇产科外,内科、外科、儿科、急诊科、麻醉科及检验科等均须具备与中心相适应的急诊急救能力。
  2.急救中心的产科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业务量相适应。医生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产科主任应从事妇产科专业10年以上,并具有妇产科副高级以上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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