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378号)
各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提出的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等目标,进一步完善我省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保障孕产妇分娩安全,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辽宁省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管理规范
为了完善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加强转诊网络规范管理,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围产儿死亡率,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管理
1.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围产期急救领导小组,急救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妇幼保健机构院(所)长和“围产期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所在医疗保健机构负责人担任,具体负责孕产妇急救的指挥与组织。
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围产期急救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本市、县级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急诊科、麻醉科、检验科、妇幼保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长由本地区产/儿科专家担任,负责指导对危重孕产妇/围产儿的急救。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乡村预防保健组织,督促检查其落实围产期急救转诊职能。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效能进行考核、评估。
二、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的建设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托妇幼保健网络和助产机构的分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建立各级围产期急救转诊网络。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县级“急救中心”的考核、评估和认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按人口服务半径合理选择1~2所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作为县级“急救中心”,根据本市具体情况指定市级“急救中心”。
3.中国医科大学第二临床医院为省级“围产期急救中心”,接受市级“急救中心”不能诊治的疑难重患的转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