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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405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严禁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通知》(卫办发[2006]2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严禁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巩固和深化我省“百日行动”成果,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两非”行动
  去年我省通过开展“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百日行动”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在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和规范超声检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市场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要按照卫生部《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加强配合,把严厉打击“两非”作为今年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点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规范管理
  (一)对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定点服务和规范化管理。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卫生部《通知》精神和有关规定,确定1所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同时将经许可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一并报省卫生厅备案,并予以公示。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科室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执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和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查验《批准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的规定,并定期对从事相关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开展防范“两非”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依法严查医疗保健机构超范围服务和“两非”行为,坚决防止发生“两非”问题。各地要将打击“两非”的工作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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