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及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许可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卫字〔2006〕14号)
各市卫生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实施,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及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许可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及
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许可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卫生部《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安全、有效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许可和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的许可。
第四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和产前诊断技术人员资格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产前诊断技术服务需求和产前诊断技术发展水平,规划全省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依据规划设置,审批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六条 全省每个省辖市设置1所产前诊断分中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可设置1-2所产前诊断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