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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物高处悬挂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7日)废止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青安监〔2006〕1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高处作业施工安全,保护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从事与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有关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的楼房外墙清洁、粉刷(喷涂),高处广告、空调的架设(安装),亮化工程灯具架设等作业。建筑施工、电力架设高处作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高处作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高处作业施工行为,社会各界应积极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高处安全生产条件,其高处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作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开展高处作业;未取得“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施工。
  第六条 高处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是高处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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