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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印发2005年全省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职责划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无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清理整顿以及对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卫生厅负责对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对许可条件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以及对原料使用情况进行复查。
  3、整治目标:对全省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责令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使化妆品生产企业达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时间安排:5月1日至6月20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6月30日至7月30日,省卫生厅对各地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复查。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美容美发店、药店、批发市场等销售和使用化妆品的单位进行整治。并确定沈阳、大连、鞍山市为化妆品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
  2、整治内容
  (1)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同时,检查产品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标识情况。
  (2)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无证自制化妆品的行为
  3、整治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城市对美容美发店、药店、批发市场销售化妆品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对批发市场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其他地区对上述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75%以上。
  4、时间安排:5月1日至12月10日。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我厅监督处,我厅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被确定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城市,省卫生厅将责成省卫生监督所进行重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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