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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印发2005年全省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印发2005年全省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204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205]138号)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2005年全省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2005年全省开展化妆品卫生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38号)精神,为做好2005年全省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重点和目标
  认真执行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切实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市场进行清理整顿。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化妆品流通薄弱环节的监管,使化妆品生产企业得到规范,确保市场经营的化妆品的卫生和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
  1、整治重点:规范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发放和监督,重点清查无证和不符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对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况。对原料使用情况主要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况:(1)使用了《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禁用物质;(2)未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和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浓度、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和其它限制和要求)使用限用物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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