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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生产用工具及设备、卫生设施及设备资料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或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四)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及原料、包装材料资料;
  (五)依法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检测结果报告;
  (六)产品的企业标准或执行标准;
  (七)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八)卫生管理组织、机构资料及其工作制度;
  (九)生产企业化验室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及人员情况资料。
  第九条 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要求完整、准确,不得空项。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需进行现场审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卫生审查,并提出现场卫生监督审查意见书。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需要变更《卫生许可证》内容的,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在接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变更内容进行相应的审查并做出答复。
  第十四条 增加生产经营项目或生产经营场地迁移,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有关要求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者停业或转产,卫生行政部门将依法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凡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因违法生产经营被依法吊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工商部门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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