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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字〔2004〕19号)


各市卫生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辽宁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卫生许可证样式按卫生部统一要求,由省卫生厅定点监制。

第二章 发证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或卫生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对没有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或卫生规范的,省卫生厅另行制定发证条件。

第三章 发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可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第八条 申请人按规定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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