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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印发《2005年辽宁省卫生部门开展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工作目标: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达到《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4、时间安排:5月1至6月31日检查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6月1日至9月31日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单位。
  (五)餐饮业和学校食堂
  1、工作重点:认真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2、整治内容:在全省开展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餐饮业食品卫生量化评分表”和“辽宁省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评分表”(许可审查评分表和经常性卫生监督评分表)的内容进行审查、监督和评分,并根据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评定级别,向社会公示。以控制学校、建筑工地食物中毒为重点,与教育部门和建筑部门共同合作,开展联合检查。认真落实卫生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卫生的日常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还要对建筑工地食堂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加大“五一”“十一”节日期间对餐饮业的监管力度,对餐饮业重大聚餐活动的饮食安全进行重点保障。建立对学校食堂发生食物中毒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大、中型餐饮业中,着重抓自身卫生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在小型餐饮业中,着重抓基础设施建设。
  3、工作目标: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90%以上的餐饮业、中小学食堂和全部高校食堂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其他市80%以上的餐饮业、中小学食堂和全部高校食堂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4、时间安排:8月31日前完成大型餐饮业和高校食堂量化分级工作;12月1日前完成中小型餐饮业和中小学食堂量化分级工作;9月30日前完成对现有工地食堂的监督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提出的各项整治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要根据整治工作内容,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2、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检查食品卫生许可条件上。要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在督查工作中,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批发零售单位、生产单位。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非所辖地生产的不合格食品,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通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追踪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罚,从源头上制止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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