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健食品
1、工作重点:在生产加工环节上,省卫生监督所对省内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保健食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流通环节上,全省各地开展对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标签内容的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说明书、标签宣传对疾病具有预防和治疗作用或表明未经批准特定保健功能的,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违法行为的重点整治。确定鞍山市、抚顺市为检查保健食品流通环节的重点地区。
2、整治内容:在生产加工环节上,省卫生监督所对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逐一核查已获批准的保健食品生产单位的卫生许可情况。检查中,严格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要求进行许可审查和监督,对生产企业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仍进行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流通环节上,全省各地以保健食品的批发市场、药店、保健食品专营店为重点,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检查。各地对在说明书、标签中宣传具有诊治、疗效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及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凡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开展对保健食品添加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物等非食品原料的专项执法检查。以辅助降血糖类、缓解体力疲劳、减肥类保健食品以及营养素补充剂为重点,检查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物品行为,对营养素补充剂主要营养成分指标开展监督抽检。凡违法添加物品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