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批事权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4〕460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修订后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对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许可及兼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的管理事权进行调整。省卫生厅保留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行政许可的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由市及以下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
为做好省卫生厅调整部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管理事权的衔接工作,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凡涉及有关单位换发卫生许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同时,要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对相关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严禁“只许可、不监督”行为,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