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5〕356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根据《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83号)、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5]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掌握全省各地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力度,推动全省各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省卫生厅决定组成督查组,对全省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与要求
(一)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含放射性)危害用人单位的行业、基数情况。要求各市要全面、准确、规范地填写《通知》中的各种检查表、登记表及报告卡。
(二)2004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含放射防护)卫生审查、审核、竣工验收情况。各市要根据《辽宁省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辽卫字[2003]5号)、《关于全省放射卫生监督工作职责调整的通知》(辽卫字[2003]6号)的要求,完成本辖区建设项目的卫生监督工作。
(三)辖区内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的卫生监督检查情况。辖区内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对未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要坚决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督查方法
(一)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听取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汇报,核查《通知》中的有关检查、登记表及报告卡等档案资料。
(二)现场抽查。每市从已经填报的检查、登记表中抽取市、县(区)级用人单位各4个(其中含放射工作单位各1个)进行现场检查。
(三)意见反馈。督查组对各市反馈督查意见。
三、督查组成员与分组
督查组成员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省卫生监督所和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科)、市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及督查地区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