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
  1、工作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对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药店、化妆品专卖店进行整治。并确定沈阳、大连、鞍山市为化妆品经营环节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地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注有适应症,是否存在虚假夸大宣传。
  2、时间安排:3月15日至11月30日。
  3、工作目标:重点城市对药店、化妆品专卖店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地区对上述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70%以上。
  (三)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
  1、工作内容:对化妆品卫生质量进行专项抽检。重点抽检:宣称具有祛斑或美白功能的化妆品;宣称具有祛痘、抗粉刺或除螨功能的化妆品;消费者投诉产品及指定抽检的化妆品。
  2、时间安排:3月15日至11月30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各地化妆品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完成的监督检查工作量、查处案件数量、上报的重要案件数量等将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二) 省卫生厅将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监督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各地要追踪溯源,及时查处并向社会通报。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及时上报省卫生厅。对于跨地区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
  (三)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予以曝光。同时,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宣传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请各地在2006年11月30日前完成全年度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处。工作总结中要同时将具体监督检查结果按照附件规定的相应标准格式打印上报(包括签章文本和电子文本),请将不合格产品或企业按序号集中排在汇总表的前面。
  联系人:洪源、段颖
  联系电话(传真):23391170
  E-mail:duanying1333@163.com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