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6〕118号)
各市卫生局,沈铁、辽油卫生处:
根据《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精神,省卫生厅制定了《2006年辽宁省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2006辽宁省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精神,为做好2006年全省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安排
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为重点,加强对药店和化妆品专卖店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执行《化妆品卫生规范》情况。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1、工作内容: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各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化妆品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一是使用未列入《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二是未按照《
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最大使用浓度及其它限制和要求用染发剂原料,未在标签上按照要求标印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2、时间安排:3月15日至11月30日。
3、工作目标:对全省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少于95%,督促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对存在违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建立健全化妆品企业卫生许可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