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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三)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创业项目支持等创业服务,推动创业活动开展。
  (四)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示范基地建设。要加快创业孵化园区建设,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提供服务。建立创业示范基地,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观摩和创业实习场所。
  (五)鼓励自主创业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自主创业者创办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全额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
  (一)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需求预算,积极做好“春风行动”、再就业援助、创业项目交流等专项服务活动。
  (二)继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成果机制。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创业服务活动,服务质量和促进就业的效果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给予就业服务补贴。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开展职业指导、政策宣传、提供就业信息等多种措施,帮助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
  (三)大力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和信用社区建设。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和认定程序,加快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和信用社区相互促进的运作模式,推动信用社区建设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对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
  (四)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联动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再就业工作的联动,形成鼓励和吸引有劳动能力的失业和低保人员积极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依托街道、社区等基层平台,加强对低保人员、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引导和督促他们积极参加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公益性劳动。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工资标准,探索低保人员就业后其待遇在一定时期内合理延续的办法,保证其就业后的总体收入水平和待遇不降低,增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失业人员的就业意愿。
  (五)实行就业服务实名制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劳务输出情况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数据,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同时,要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保证其工作需要。
  (六)强化就业再就业宣传工作。通过举办就业再就业宣传专项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典型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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